贷款条件
1、个人: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⑴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16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⑵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⑶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且真实有效;
⑷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
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保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贷款标准:
1、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为准。
3、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贷款年限:
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申请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贷款申请
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职聘”小程序等网络渠道办理。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向注册地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
责任科室: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23-53252089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补贴条件:
1、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
①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②农村自主创业者;
③退役军人;
④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⑤城乡低保人员;
⑥零就业家庭成员;
⑦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⑧残疾人。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补贴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补贴申请:向注册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职聘”等网络渠道办理。
责任科室: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23-53252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