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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男子夜宿朋友家偷走门钥匙,又连夜回返偷走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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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渝梁检刑诉〔2020〕Z147号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被害人黄某乙在黄某甲家中睡觉之机,盗取了黄某乙家的大门钥匙。

随即,被告人黄某甲携带该钥匙,驾驶渝F*****号两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至本区明达镇**村*组黄某乙家门外,用盗窃的钥匙打开黄某乙家大门后进入卧室,并用卧室内的剪刀撬开该卧室内的抽屉锁后,将该抽屉里一个绿色的布包内的16000元人民币盗走,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返回到自己家中。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本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查获的赃款3600元发还被害人黄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梁**
2020年6月2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1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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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0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得不偿失 纠由自取 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 对一切违法乱纪 我们要坚决说不 正义只会迟道 而不会缺席 法制中国 与法同行构建文明 高效 健康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及每一位中华儿女共同责任 担当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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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1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旧病复发难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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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1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不要脸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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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13: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猪猪 发表于 2020-8-1 09:47
得不偿失 纠由自取 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 对一切违法乱纪 我们要坚决说不 正义只会迟道 而不会缺席 法制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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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14: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拜托 请勿乱取绰号  我不是圣人 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人 迟(道)错了 应为 迟(到) 是吧 谢谢 亲 为我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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