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梁检刑诉〔2020〕Z19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扈某某因个人诉求问题,多次到318国道改线工程施工现场以抢施工工具、丢弃施工材料等方式阻碍施工。
2020年5月21日,梁平区公安局梁山第二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扈某某正在实施阻工行为,民警王某某、陈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扈某某不听劝告,意图继续阻工被民警制止并口头传唤,因扈某某激烈反抗,民警随即对扈某某予以徒手控制,控制过程中扈某某将民警王某某的腰部咬伤。
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20年7月2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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