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30 09:25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332号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本区梁山街道文博街劲松牙科门市前,因叫被害人陈某某挪车一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高某甲到陈某某的驾驶室旁,见被害人陈某某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遂将陈某某手中的手机打落在地上,随即对陈某某实施殴打。
被害人陈某某下车后打开随身携带的甩棍还击并后退,高某甲遂对陈某某实施追打,致陈某某倒地, 后高某甲用脚踢打陈某某腹部、腿部等部位,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公诉意见: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2020年12月1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商贸区**栋**。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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