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1-21 11:14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324号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在腾讯QQ空间不断发布低价销售全新手机的虚假信息,吸引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下单购买,并在QQ聊天中与被害人确认销售手机的型号和价格。
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胡某某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支付相应的手机钱款,被告人胡某某在收到钱款后伪造虚假物流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未实际向任何被害人投递过手机。
被告人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骗取张某某(2004年2月10日出生)等30名被害人15850元。
二、盗窃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实施上述诈骗犯罪过程中,向被害人索要微信号和密码,慌称用于给购买的手机下订单。
当被告人胡某某发现被害人微信钱包中有余额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邱某某等人微信钱包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号中,犯罪金额共计11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转走被害人邱某某微信钱包中250元;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转走被害人朱某某微信钱包中1864元;
3.2019年12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五次转走被害人陶某某(2006年9月16日出生)微信钱包中共计9706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街*号**酒店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支付给被害人陶某某的父亲屈某某赔偿款10094元。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200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大学2018级学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住重庆市北碚区**大学学生宿舍。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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