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3-24 09:35 编辑
环境违法零容忍!前几天我们分享了《梁平一老板因鸡屎遭环境局罚了…还有公司夜间噪音大被罚1万》
来源:梁平生态环境 原标题: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二)
梁平区明发水泥制品厂砂石露天堆场未按规定覆盖案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2月1日对梁平区明发水泥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砂石露天堆场未按规定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责令梁平区明发水泥制品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厂违法行为已改正。
梁平鸿胜建材有限公司页岩露天堆场未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案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2月2日对梁平县鸿胜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页岩露天堆场未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场、石灰石料场等露天工业堆场应当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煤炭、石灰石、灰渣等堆场进出口应当采取遮挡或者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责令梁平县鸿胜建材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 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案
接群众投诉,经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实,2021年2月2日23时0分至2月3日0时30分,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梁平“新宜居”项目工地,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天泵、震动棒等设备正在使用,项目西北侧楼顶有数名工人正在进行建筑施工。
经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施工场界噪声值为75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规定的夜间55分贝的排放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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