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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有人遭多车碾压, 当场罹难…这个司机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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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4-25 10:08 编辑

案 件 回 顾

渝梁检刑诉〔2021〕43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持C5驾驶证驾驶渝D*****号小型轿车从本区屏锦镇七桥村出发,往梁平城区方向行驶。

当日5时12分许,当被告人唐某某驾车行至本区境内国道243线104KM+650M路段时,与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甲倒地后被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何某某驾驶的渝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再次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之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杨某某、何某某逃逸事故现场。

经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何某某、李某甲均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伤死亡。

公 诉 意 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检察官助理:梁**



2021年4月1日

被 告 人 情 况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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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2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撞死人不逃逸=没醉,现在杀人还能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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