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2-5-17 21:28 编辑
前段时间,洋渡镇3名男子因图一时口腹之欲,在禁渔期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被民警抓个现行,并将面临刑事处罚。
5月初,县公安局洋渡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该镇蒲家村长江支流大山溪流域时,发现有人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
民警立即取证,当场抓获秦某等3人,查获电鱼工具1套、渔获物15尾,3名男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取保候审;案件已依法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调查,秦某等人为一饱口福,邀约朋友前往洋渡镇大山溪捕鱼,在明知当下属于禁渔期且水域系禁渔区的情况下,仍采用电击的禁用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当事人的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根据相关条例,当事人购买了2000多尾鱼苗进行生态补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邹维廷介绍。
5月13日,在当地公安和农业部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秦某等3人将2000余尾鲫鱼苗放生到长江之中,进行生态补偿。
相关链接: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消息来源:忠义之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