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6. 具有3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经历(选调生除外)。
7.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试用期除外)。
8.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报名人员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意向为机关事业人员(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限QS排名前500位的大学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现任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或内设、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3)近5年内获得1次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机关(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表彰奖励;
(4)选调生;
(5)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意向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可放宽至中级职称)、高技能人才、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2.意向为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
(1)区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
(2)省(直辖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特级教师;
(3)近5年内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科研机构组织)现场赛课一等奖或省(直辖市)级现场赛课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4)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
(5)近5年内获得1次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机关(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表彰奖励(不含年度考核优秀嘉奖),省(直辖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
(6)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2次及以上优秀等次。
3.意向为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限于QS排名前500位的大学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曾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3)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意向为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4)近5年内获得1次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机关(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表彰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引进
1.试用期未满的(含新录聘用试用期和任职试用期未满);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