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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49岁男子在屏锦卖500元毒品被公诉,十年前也曾因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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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6-5 14:26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5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毒品交易。
同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万家福超市旁的巷子内以500元的价格将5包疑似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随即被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程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00元、疑似毒品海洛因21包(净重1.36克),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5包(净重0.35克)。

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检察官助理:袁野2020年5月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附**号。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1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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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2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判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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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6 0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牙刷,老都老了,还整这些,为了好进去养老啊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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