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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男子连编故事会, 共骗多人8.4万元现金、昂贵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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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6-30 09:33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8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夏某甲在背负巨额赌债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假借投资、办酒宴等,骗取夏某乙、李某某等人财物共8.4万余元,用于归还赌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被告人夏某甲在“夏氏家族”微信群结识了夏某乙等人,为骗取钱财,其谎称在西藏、广东等地多处投资经商。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夏某甲以西藏开办的旅游接待点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乙钱款,共计5.3万元。

2.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夏某甲以同样的借口,骗取被害人夏某丙4千元。

3.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夏某甲以深圳富士康承包的食堂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丁2万元。

被告人夏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赌债。案发后,被害人夏某乙等人多次电话、微信找被告人夏某甲归还,夏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9月,夏某乙、夏某丁发现被骗, 经多方打听,在梁平找到夏某甲,让其出具了共7.7万元的借条。被告人夏某甲因无法偿还,其后采取不回微信、电话的方式拖延,并启用了新的电话号码。

2018年10月28日,被害人夏某丁在多次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梁平区公安局报警。


4.2019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到本区梁山街道**烟酒店,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母亲生日宴需购40条香烟。

被告人夏某甲留下电话和假名字后,骗走20条“中华”香烟。随即,被告人夏某甲将20条香烟以7400元的价格变卖给“**副食店”,所获赃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经鉴定,被骗“中华”牌香烟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260元。

次日中午,李某某按约定,将剩余的20条香烟送至梁山街道**饭店时,才发现被骗,被告人夏某甲所留的电话也无法接通,遂向梁平区公安局报警。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夏某甲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大众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1月1日,李某某收到了被告人夏某甲亲属代为退还的7260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夏某甲归还了被害人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共7.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夏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2020年5月1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现暂住梁平区**街道**出租房。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附:
重庆所有区县反诈骗中心
报警电话及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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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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