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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两个小毒贩一起被捉…二人都是老油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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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9-23 09:06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1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在本区梁山街道石马村村委会旁的公厕处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冉*波购买毒品海洛因两小包,随后被告人周*再到附近“**火锅”门前以300元的价格将该两小包海洛因贩卖给陆某某。

被告人冉*波、周*与陆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即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陆某某身上搜查出两包疑似海洛因毒品(净重0.09克)。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波、周*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0.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冉*波、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冉*波、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冉*波、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8月1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冉*波(绰号“冉*儿”),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

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4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绰号“小*”),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4组。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8月5日刑满释放。

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5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31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波、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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