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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两男子网购零件组装枪支成功还有杀伤力,今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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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0-7 09:36 编辑

  • 渝梁检刑诉〔2020〕Z144号
  •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与何某某共谋通过网购射钉器及零部件组装枪支。为逃避打击,二人分别在**网上下单,由刘某某购买射钉器、外钉管、击针、钢珠、铅弹等零部件,何某某购买无缝钢管、铅弹等零部件,二人将购得的零部件分配后,各自拿回家中组装。完成组装后,二人到刘某某家附近的山林试射,并多次持组装后的枪支到山林中玩耍。

2020年4月2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获知其位置后前往将其传唤到案,并从其家中床底查获用射钉器改装的疑似枪支1把。

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协助民警在本区**号**栋**单元**将何某某抓获,并查获疑似枪支1把。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唐*
检察官助理:袁*   于*
2020年6月1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号**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同年6月12日本院对二被告人作并案处理。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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