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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一些农村人竟遭了这种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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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1-21 13:21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9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共谋以极低价格从网上购入药皂、牙膏、沐浴露、红酒、手表等物品,用于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实施诈骗,又分别邀约了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参与其中并承诺给予二人相应工资。

后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等人携带红酒、手表等物品驾车到偏远村庄,由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冒充酒厂推销人员以免费品酒、送酒为由召集当地十余名留守老人到附近一户人家中,再由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对药皂、牙膏、红酒、手表等物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向所有到场老百姓赠送药皂骗取信任;

其后,被告人吕某某再以牙膏数量不足为由拿出3、4支牙膏,诱使老百姓交10元钱后领牙膏,领了牙膏后再将收取的10元钱退还;

随后,被告人吕某某继续诱使三名老百姓交100元钱后领沐浴乳或者红酒,领了物品后被告人吕某某再以各种理由退还该100元。

最后,由被告人吕某某拿出手表,告知在场老年人交400元可以领取手表并允诺会对购买手表的人予以回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向在场老百姓明示或暗示交钱领取手表后会退钱。

在受骗被害人交了400钱后,被告人吕某某还会继续向购买手表的被害人赠送红酒、金镶玉、眼镜等礼品骗取信任并暗示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到车上等待,最终被告人吕某某以到车上取开酒器、红酒等理由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组织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在2020年6月期间多次在重庆市梁平区、万州区、开州区、云阳县诈骗多名留守老年人钱财。

其中被告人吕某某诈骗5次,诈骗金额为16400元;被告人罗某某诈骗4次,诈骗金额为13200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诈骗5次,诈骗金额为16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3次,诈骗金额为11200元,诈骗所得由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平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在万州区余家镇万安村6组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等8人共计3200元;

2.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在云阳县南溪镇方家村诈骗被害人何某某等11人共计4300元;

3.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在梁平区复平镇小山村*组诈骗王某某等9人共计3600元;

4.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在开州区长沙镇桔香村诈骗黄某某等9人共计3300元;

5.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在开州区南门镇卷桥村诈骗赵某某等5人共计2000元;

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中国石油加油站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开州区东洋宾馆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四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名留守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犯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10月26日
被告人情况

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路**小区**号,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社**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人,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住四川省蓬安县城内**小区**栋**单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以上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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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23: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犯罪成本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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