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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一辆小车惹大祸…天快亮时事发屏锦,时速约67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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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1 10:46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2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渝F*****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梁平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出发,沿省道102线往梁平区屏锦镇方向行驶。

当日6时许,当被告人廖某某驾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省道102线189km+600m路段时,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越过中心黄实线,且未观察清楚前方道路情况而盲目冒险行驶,导致其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驾驶员马某甲(男,殁年75岁)受伤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的渝F*****号小型轿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事发前的速度约为67km/h。

经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石*
2020年8月2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城**栋**。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以上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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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6: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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