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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又一起聚众斗殴被抓!一群90后……公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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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14 10:19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27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因其女友李某乙被朱**批评,便当场将朱**打倒在地。事后,双方均不服气,在电话中争吵并邀约打架。
当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邀约张某某、熊**、陶某某、刘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原拉菲公馆KTV777房间。

同日21时许,被告人朱**与蒋某某在拉菲公馆的过道中再次争吵,并再次约架。后蒋某某回到777房间,示意大家若打架要帮忙。


期间,被告人朱**找到李某甲商量打架事宜,同时李某甲收到蒋某某的挑衅短信,非常气愤,便带领周某某、吴某某等人来到拉菲公馆KTV 888房间等候斗殴,李某甲和朱**则在过道里找寻蒋某某。


当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示意蒋某某到888房间,后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甲、朱**、周某某、吴某某便对蒋某某进行殴打。

此时,来到888房间的熊**见状,随即到777房间通知张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等人立即来到888房间,与李某甲、朱**、周某某、吴某某等人
采用拳打脚踢和扔砸纸巾盒、烟灰缸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互殴,其中刘某某用过道的灭火器砸打他人。


双方在互殴的过程中致周某某、吴某某、朱**、钟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吴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朱**的损伤为
轻微伤,钟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熊**、陶某某、李某甲、朱**、周某某、吴某某聚集多人相互斗殴,致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熊**、陶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持械斗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熊**、陶某某、李某甲、朱**、周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熊**、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陶某某、李某甲、朱**、周某某、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熊**、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对钟某某、朱**、周某某、吴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两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蒲**
2020年9月29日

案件回顾:

1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梁平区**街道**村**组**段**号。
因吸毒,于2015年1月22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4月21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8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3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4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6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4 .被告人熊**(绰号黄*),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同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5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吸毒,于2017年2月28日被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同年3月9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6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组**号,租住在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7 .被告人朱**(绰号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8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彭州市人,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村**组**号,租住在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9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仁寿县人,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乡**村**组**号,租住在重庆市梁平区**小区**栋**单元**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以上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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