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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男子疲劳驾车出大事:撞倒两老人都没救过来面临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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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15 11:15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314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牌照为渝D*****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梁平区梁山街道北门农贸市场出发,沿机场路往梁平区城区高速路口方向行驶。

当日16时55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段792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因疲劳驾驶,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前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朱某某(殁年73岁)、尹某某(殁年70岁)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尹某某二人受伤,经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挫裂伤、创伤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鉴定,肇事车辆尾部灯光信号不合格,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经鉴定,肇事车辆案发时的速度约为39km/h。


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与死者近亲达成赔偿协议,于次日履行了赔偿责任,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2020年11月1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小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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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运气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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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大家天天都再说注意安全注意安全,虽然现在保障行人的规定越来越多也导致了大家对于交通安全的警惕,行人走在公路上什么都不管不顾,想过就过想走就走,喇叭不听,横穿等等,虽然正常司机都会让,但谁知道开车路上是什么情况,刹不啥的住,司机走没走神,说不定一不小心就被带走了,保护生命,自己首先要注意,过路口一定要先观察再通过,不要乱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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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3: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事实证明。没有钱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有,那就是钱不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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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0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估计得出三十万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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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00: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安全无小事,生命大于天!划不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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