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15 11:15 编辑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牌照为渝D*****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梁平区梁山街道北门农贸市场出发,沿机场路往梁平区城区高速路口方向行驶。
当日16时55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段792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因疲劳驾驶,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前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朱某某(殁年73岁)、尹某某(殁年70岁)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尹某某二人受伤,经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挫裂伤、创伤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鉴定,肇事车辆尾部灯光信号不合格,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经鉴定,肇事车辆案发时的速度约为39km/h。
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与死者近亲达成赔偿协议,于次日履行了赔偿责任,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小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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