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21 11:12 编辑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安胜乡农贸市场内与秦某某、余某某发生纠纷,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民警唐某某、辅警卢某某接报警后到场处置,民警到场后明确告知王某某等人纠纷解决途径,并送双方一同前往有关部门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且阻挠秦某某等人前往有关部门处理,围观群众增多,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对王某某进行徒手控制准备带离现场,王某某激烈反抗,脚踢民警,同时刘某某上前推搡民警唐某某,阻拦民警带离王某某,此过程造成唐某某、卢某某手被抓伤、两腿多处被踢伤。
经鉴定,唐某某、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及现住地均为重庆市梁平区**乡**村**组**号。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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