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0-12-25 08:39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Z320号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见其老房子的邻居陈某甲在老房子旁边挖地砌砖,遂要求陈某甲停工,遭到拒绝后与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发生口角纠纷。
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骑电动车返回家中,手持一把柴刀(刀身长20cm,刀把长125cm)再次来到老房子旁边,与陈某甲发生争吵,进而相互谩骂,被告人李某甲遂用柴刀刀头顶刺陈某甲的上身,陈某甲被刺后便将柴刀刀身抓住,李某甲遂握住刀把往后用力拖拽,将陈某甲的左手手指割伤。
尔后,被害人陈某甲的家人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陈某甲被其家人送医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2020年11月1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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