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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45岁男子敬酒被拒操酒瓶砸人…赔了1.2万还面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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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1-5 10:52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0〕318号


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屈**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梁平区明达镇**杨某某经营的红*农家乐吃饭喝酒。


期间,因向张某某敬酒被拒,被告人屈**使用啤酒瓶将张某某的额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屈**于2020年10月23日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疗等费用1.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同日,被告人屈**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被告人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检察官助理:蒲**
2020年12月1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屈**(绰号“屈**”),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4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撤销对被告人屈**宣告的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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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1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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