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梁检刑诉〔2020〕Z33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秦*与李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欲以每颗麻古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两袋毒品麻古,并约定由秦*于2020年10月9日凌晨将毒品送到梁平区李某某的住处。
2020年10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秦*携带两袋毒品麻古驾驶自己的渝A*****英菲尼迪牌SUV从重庆市长寿区来到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街附近,尔后秦*携带毒品麻古来到李某某位于名豪商贸街*幢某户的家门外,欲和李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将毒品放在李某某门外的消防箱上。在敲门过程中,秦*撞见走出电梯的民警,欲逃离现场,随即被抓获。
民警从李某某家门外对面的消防箱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烟盒、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两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38.07克)。
经鉴定,两袋蓝色塑料袋内的红色颗粒和绿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包裹毒品的透明塑料烟盒上的DNA与秦*血样的DNA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2020年12月1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秦*,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因吸毒,于2012年1月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后于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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