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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梁平这贼深夜入室盗得现金,又返回归还女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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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3-4 08:46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1〕Z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邱**在本区双桂街道帝豪国际城**取撬门入户的方式侵入该小区**单元**室陶某某家,将陶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个女式黑色背包盗取至户外,将包内现金2200元取出据为己有后,又返回陶某某家将背包及包内其余物品放置在客厅并离开。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邱**在梁平区双桂街道**网吧,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检察官助理:熊**2021年1月1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邱**(绰号“鳌儿”)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因犯盗窃罪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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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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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3: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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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8: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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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2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畅渝行 发表于 2021-3-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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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2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大明湖 发表于 2021-3-4 18:03
还是有点儿良心,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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