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050|回复: 0

晚上9点,梁平G243国道有小车从路人背后撞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1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4-14 11:19 编辑


渝梁检刑诉〔2021〕2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1D类驾驶证驾驶川RE****号小型轿车从本区城区出发沿国道243线往垫江县城方向行驶。

当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区境内国道243线110KM+500M路段时,因未察明前方道路情况盲目冒险行驶,导致车辆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殁年77岁)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杨某某向民警如实供述罪行。

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所致的表现。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



检察官助理:于*


2021年3月1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一诺千金,一诺一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