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梅林 于 2021-6-3 12:55 编辑
1、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数十人以原修建**铁路的相关**未落实到位为由,到重庆市梁平区****大门口聚集。
当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到本区****职工食堂外,要求进入食堂吃饭。
由于该食堂不对外营业,为了维持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采取手挽手的方式形成人墙,阻拦郭某某等人进入该食堂。
被告人郭某某见状,便先后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张某某和唐某某裆部,导致唐某某阴部受伤。
2、公诉意见本院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蒲**
2021年4月15日
3、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4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3月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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